为深化我县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22〕3号)、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冀环排污权〔2024〕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冀环排污权【2024】7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核算了我县第三批已确权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现对县级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排污权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2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正式来函或邮件反馈
县级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三批)(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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