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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农(屠宰)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11:07     来源:乐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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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  性别:男  家庭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姜各庄镇三村

当事人*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

2025年4月8日11时20分,本机关收到记者舆情通报,乐亭县姜各庄镇私屠滥宰羊。经执法人员初步检查,当事人*生,乐亭县姜各庄镇三村人,在他家后院发现有屠宰场地、屠宰工具、屠宰设施,还有两个冷库,一个是生鲜库,库存羊胴体34个;一个是冷冻库,里面库存冷冻羊胴体5个及还有大量羊头蹄下水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当事人在场现场称重羊胴体为830公斤,羊头蹄下水等4040公斤。

同日,现场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同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为了查清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生涉嫌私自屠宰的羊胴体830公斤,羊头蹄下水等4040公斤及刀具等设备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在乐亭县农业农村局(乐亭县冀东果菜市场刘继旺冷库),以防证据灭失。

2025年4月9日15时14分至17时36分执法人员在乐亭县农业农村局708室,对当事人*生进行询问调查,当场制作询问笔录。通过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生承认在乐亭县姜各庄镇三村未经许可擅自屠宰活羊39只830公斤,并库存宰杀后积攒的羊下水4040公斤。

2025年4月10日8时36分至10时09分,在乐亭县农业农村局708室继续对*生进行询问调查,当场制作询问笔录。

2025年4月17日08时48分至09时05分,在乐亭县农业农村局708室继续对*生进行询问调查,当场制作询问笔录。                    通过询问调查,自己承认违法货值为56075元。

   2025年4月22日,因当事人*生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机关将此案移交乐亭县公安局,同时送交了乐亭县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乐农(屠宰)移【2025】1号)。

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乐亭县公安局(关于乐亭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生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答复:关于姜各庄镇三村*生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生构成犯罪,请你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如果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后及时移送。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乐亭县闫各庄镇、马头营镇4家商户和滦州市鑫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对羊胴体、羊头蹄下水羊油等进行询价调查。2025年4月6日至4月8日期间羊胴体市场价为每公斤43.33元;羊头蹄下水及羊油等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羊下水、羊油等混合均价为每公斤6.66元。以此核算*生涉案货值:1、羊胴体830公斤,核价35963.9元。2、羊头蹄下水及羊油等4040公斤,核价26906.4元。以上两项合计货值金额为62870.3元。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8日对*生家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证据二:2025年4月9日15时14分至17时36分对*生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页;

证据三:2025年4月10日8时36分至10时09分对*生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

证据四:2025年4月17日8时48分至9时5分对*生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

证据五: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照片1份共11页;

证据六: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5页;

证据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

证据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

证据九:询价表1份共6页;

证据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共2页;

证据十一:关于乐亭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生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答复1份共1页。

身份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当事人*生为违法主体,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照片、询价表等能够证明当事人*生的违法事实和违法金额。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农(屠宰)告[2025]3号),你已签收。同时告知你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第10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屠宰牲畜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裁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本机关重大案情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关闭未经许可擅自开设的屠宰场所,没收涉案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作出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佰万伍仟玖佰贰拾肆元捌角整(¥1005924.80元)。 

  2、没收刀具7把,刀辊2把,扒皮铁架子3个,钩子10个。

  3、没收羊胴体830公斤,没收羊头蹄下水等4040公斤。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亭县农业农村局财务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70010

乐亭县农业农村局

                                 2025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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