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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6 15:35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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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所管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公示如下:

一、权利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救济方式、渠道期限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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