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田丛乾
住址:河北省新乐市木村乡木村商业街西3区128号
经查明:你作为乐亭宏屹·时代项目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上述事实,以施工合同和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二百四十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乐亭县财政局开户的乐亭县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7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