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788691459X
法定代表人:高光
地址: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中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在锦绣嘉园A区施工时111#楼安全通道入口缺少安全警示标志;111#楼一层下跃洞口临边防护缺失,楼梯防护未设置,电梯井防护门设置不规范;111#楼悬挑脚手架南侧架体底部防护不严,一处锚固件螺栓松动,南侧架体堆放脚手管;108#楼塔吊(冀BJ-T14110)信号灯缺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7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三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乐亭县财政局开户的乐亭县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7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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