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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住建罚决(2024)第(4)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13:55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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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罚决〔2024〕第4

当事人:乐亭盛世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E2B9R97 

法定代表人:王亚良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乐府项目A区39商业16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乐亭县茂源街北侧、茂北街南侧、将军路两侧建设的金茂华府项目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资料查阅和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37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五千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乐亭县财政局开户的乐亭县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7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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