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亭县国发合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25MA08LMQG5P
法定代表人:宋永甲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汀流河镇
根据日常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入户安检不到位,安检记录未如实填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对老常家熏肉大饼店入户安检不到位,入户安检记录未如实填写。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77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乐亭县财政局开户的乐亭县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7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3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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