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亭县海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DNMRQ9H
法定代表人: 王永海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振兴路御景家园B2-2-301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在乐亭乐兴家园安置房项目施工时5#楼外脚手架部分立杆缺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7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乐亭县财政局开户的乐亭县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7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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