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乐亭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乐亭县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无证明”事项目录》的
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已经编制完成的《乐亭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乐亭县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无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一、精准把握目录范围
《乐亭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县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中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中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乐亭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
《乐亭县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无证明”事项目录》中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无证明”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切实做好工作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第一时间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到位,要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围绕实行“无证明”的事项,第一时间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根据《乐亭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亭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以及示范文书(试行)〉的通知》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一律按照“无证明”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开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强化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要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无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省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无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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