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亭县沁澈城南供水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7NRNU4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志刚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53号
根据日常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乐亭县发展大道以东,富康路以西,鹏程街以南,滦水街以北建设的乐亭县城南供水厂项目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有关事实以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3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万(3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乐亭县财政局开户的乐亭县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7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