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乐亭县烟草专卖局发布《乐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5 08:00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乐亭县、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国际旅游岛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以行政区域、街道、乡镇等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划分,采用“数量+间距+其他”组合运用布局模式,合理测算不同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从而实现单元布局中最细化、最优化、最合理化。(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本规定市场单元规划标准实行定期评价,动调整,并公告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自废止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市场单元规划办证数量以市场单元内卷烟销售总量、零售点平均销量、市场单元现有零售户数量等作为依据测算零售点增减。

计算方法为:市场单元拟增减零售户数量=市场单元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辖区零售点年均销售量-市场单元现有零售点数量。

上年辖区零售点年均销售量=辖区上年卷烟销售总量/辖区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八条 市场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数量,已超过规划数量的待现有零售点数量减少至规划数量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未达到规划数量上限,设置零售点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乐亭城区、唐山海港开发区、唐山国际旅游岛街道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60米。

主城区、县城的行政村、自然村等自发形成的商业街或主要交通干道及乡镇主要交通干道、镇政府所在村设置零售点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主要公路沿线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200米。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登记人口设置零售点,4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400人增设1个(余数达200人以上的按400人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对内经营的不设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外经营和同时朝向小区内外经营的,按照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进行设置。地坑门市不设置零售点。

门面朝向以经营场所规划设计为准,人为物理封堵、隔断、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的,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场所对内经营的不设零售点,毗邻街道对外经营的,按照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进行设置。

(五)辖区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市场、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食材城等内部设置零售点的,规模在50个摊位或门面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个以上的,每超过30个摊位或门面增设1个零售点(摊位或门面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为准,临时摊位不计入摊位数量)。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照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进行设置。

(六)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场所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七)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钢厂、发电厂等场所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场所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八)辖区内原有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内已设置零售点1个以上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三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或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四)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

(五)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场所;

(七)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八)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十二)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

第四章  放宽情形及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放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持当地民政等部门有效证明的低保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证明申请办理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在遵循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的前提下,可将距离限制放宽到规定距离的80%,且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

持当地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按照伤残等级放宽限定距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自主经营,申请办理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残疾人,在遵循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的前提下,持一二级伤残证的距离限制放宽到规定距离的80%,持三四级伤残证的距离限制放宽到规定距离90%,且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残疾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已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申请办理第二个烟草证的,不再享用低保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人等放宽待遇。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前提下,持有效证明材料可不受距离限制给予发证。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给予发证。

(四)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重新申办的,遵循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给予发证。

(五)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原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二条 主营业务及经营性质与烟酒副食明显无关,或者专业性较强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零售点总量的2%。上述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零售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计生用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美甲、洗浴桑拿、按摩足疗、茶叶茶室、医疗保健、日化美妆、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丧葬花圈、金融证券、体育健身、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回收寄售、寄卖典当、渔具钓具、水产海鲜、花园园艺、办公用品、彩票博彩、传真打印、影像照相、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搬家运输、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车辆维修、网吧、宠物店等。

第十三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在属于第二章规定范围内设立的正常经营的零售点,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在属于第十条所列区域内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具体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用语解释如下:

(一)“经营场所”是指拥有合法产权,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写字楼、二楼以上区域(商场、超市、宾馆、大型集贸市场等除外)、公厕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自然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由非实体墙壁构造的建筑、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

(四)“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六)“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是指母婴用品、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主营未成年人用品容易造成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八)“主要公路沿线”是指省道、国道、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九)“先出后进、退一进一”是指市场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上限后,现有零售点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他申请人可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在该市场单元内设置零售点。

(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之间的直线最短距离,或者与学校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心点之间的直线最短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人口数以政府统计机构权威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亭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79日印发的《乐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乐烟专〔2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乐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