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公告
发布于:2021-10-18 09:13:45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督委〔2018〕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规程〉的通知》(冀教督办〔2018〕13号)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21年11月上旬对我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按规定程序现予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5日。如有意见,请向乐亭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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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