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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2 16:43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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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

具体用途

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

开具单位

1

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审批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2

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审批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3

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未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医师注册范围变更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4

村卫生室聘用证明

村卫生室办理、申请村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及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

卫生室所属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

5

经济房购买家庭成员户籍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的宅基地信息证明

保障房购买资格审核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中考、高考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

中考录取加分、高校录取加分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唐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初中毕业生中考有关工作的通知》(唐教基〔2019〕22号)

教育局

卫健局

7

务工证明、居住证

派出所、父母工作单位

《唐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唐教基〔2019〕17号)

教育局

派出所、父母工作单位

8

休学诊断证明

办理学生休学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16条

教育局

县级以上医院

9

外省户籍在我县参加高考

中高考报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

教育局

派出所、就业服务局

10

非营利性食堂证明

办理学校食堂审批手续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局

11

死亡证明

火化尸体并开具火化证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民政局

死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院、公安局

12

在校就读证明

孤儿保障业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

民政局

高中(职校)/高校(高职)

13

婚姻状况证明

对没有婚姻档案的补办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15〕230号)第七章六十四条第二款

民政局

村(居委会)

14

医院诊断证明

申请低保待遇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唐政办〔2012〕2号)

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院

15

在校生证明

申请低保待遇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唐政办〔2012〕2号)

民政局

家庭成员中有学生的所在学校

16

是否享受其它福利政策的核实证明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唐山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民通〔2016〕30号)

民政局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17

低保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有效收入证明

城乡低保申请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民政局

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

18

学生在校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补贴申请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唐政发〔2014〕3号)

民政局

低保家庭学生就读的全日制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等

19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收入证明

申请低保待遇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唐政发〔2014〕3号)

民政局

所在单位

20

认为残疾等级不符的证明材料

残情复查

《河北省民政残情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局

有资质的医院

21

在校就读证明

孤儿保障工作

《关于做好孤儿成年后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5〕 62号)

民政局

所在学校

22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抵税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退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39.5)

税务局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

23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抵税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

退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征管规范1.2版》(3.39.5)

税务局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

24

河北省水资源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缴纳水资源税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税务局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25

办事群众办理招拍挂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地类证明

招拍挂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税务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6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故证明

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2.12.6)

审批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当事人直接邮寄)

公安机关、武警消防

27

未就业证明

办理《就业创业证》
(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唐人社字〔2012〕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镇(街道)政府

28

灵活就业证明

办理就业登记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唐人社字〔2012〕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镇(街道)政府

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检验、不免检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30

民族事务管理局证明

变更民族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民宗部门

31

退学证明

退学回原籍落户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学校

32

民宗部门证明

僧人、道士变更法名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民宗部门

33

医学或司法鉴定证明

性别变更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

34

文化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

《河北省公安机关关于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公安局治安大队

市文化部门

35

申请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外方的资信证明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监管实施办法》第八条

公安局治安大队

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正机关公证、原保安经营管理工作单位、外方相关机构

36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保安员资格考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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