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函〔2017〕53号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乐亭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乐亭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乐亭县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等。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乐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乐亭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具体见附件3。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2.2 现场指挥机构
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乐亭县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乐亭县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乐亭县环保局。
3.2预防
3.2.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乐亭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通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减少、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完善环境危险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县环保局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时,对有较大环境隐患的项目要从严把关,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督促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有相应的处置能力。建立环境污染防范单位数据库并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明确责任,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排查和治理
县相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2.3落实责任,整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行动方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4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Ⅲ级、II级、I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蓝色(IV级)预警:可能发生或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I级) 预警:情况危急,极有可能发生或次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3.2预警信息发布
接警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乐亭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乐亭县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通知各相关部门。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和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通过乐亭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等及时播报专题节目,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乐亭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乐亭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乐亭县环保局。乐亭县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乐亭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认定情况1小时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乐亭县人民政府或乐亭县环保局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部门。
对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乐亭县人民政府和乐亭县环保局应当立即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和唐山市环保局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乐亭县人民政府和乐亭县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一时无法辨别影响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
3.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乐亭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唐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乐亭县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乐亭县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乐亭县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乐亭县政府牵头,会同环保局、安监局、水务局、卫计局、公安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乐亭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原因、响应速度、处置工作及各职能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乐亭县公安消防部队、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7、宣传、培训、演练与奖惩
7.1宣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布报警电话,对公众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将环保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公众宣传手册》向市民发放,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避险、报警、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组织进行预警、监测、处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其具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演练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属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并报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验证预案的可行性、各种装备的可靠性,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4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救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救援、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5)盗窃、贪污、挪用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乐亭县人民政府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乐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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