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县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理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亭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处置本县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相关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县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依法依规,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机制。
1.4.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灾害事件,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4.3 属地为主、就近救助的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是否为我县船只,只要事故发生在我县水域,我县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援职能部门都应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工作,并积极配合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相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我县渔业船舶在非乐亭海域发生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上级确定的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渔业救助力量为辅”的工作原则,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发动和发挥基层村委会及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2.1.1 乐亭县人民政府成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县委办公室、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公安局、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司法局、水产中心、信访局、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海洋局、电视台、相关乡镇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
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指示,指导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二、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1.2 乐亭县人民政府成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成员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
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水产中心主任、信访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公安局、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司法局、水产中心、信访局、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海洋局、电视台、相关乡镇负责同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乐亭县水产中心,对外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15—4622352、13373558101)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二、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协调上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当地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四、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达到最佳处置效果。
五、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
2.2 相关机构职责
2.2.1 县水产中心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立即向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12395)报案。负责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上级渔业互保协会做好互助保险调查理赔工作,按照权限协调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2.2.2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依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救援工作的安排部署,统一调动各职能部门及时到位。紧急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可越级上报至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时应充分依靠上级海事部门专业救助设备齐全、专业救援力量强大等优势,及时协调上级专业救援队伍赶赴事发海域对出事渔船进行救助。
2.2.3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做好社会稳控、治安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2.2.4 县边防大队负责组织警力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出事渔船船员详情,组织力量参与事故船只的救援工作,做好现场秩序稳控,确保道路畅通。
2.2.5 县海洋局负责组织管辖的执法船只,在规定时间赶赴出事海域开展救援,同时要立即确认出事海域管辖权,上报指挥部。
2.2.6县消防大队负责携带专业救援工具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救援。
2.2.7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出事船只、人员及附近海域进行卫生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传染病的设备及人员、场地进行必要消毒,组织救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及救护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参与人员救助。
2.2.8相关乡镇负责组织人员了解出事渔船家庭情况,安抚家属情绪,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并及时将出事情况通知到遇难或失踪人员家属,协调船东所在地村委会及船东本人做好善后赔偿和失踪人员家属安抚维稳等地方工作。
2.2.9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家属的信访维稳工作。
2.2.10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对外通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指令,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2.11 县司法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公证和调处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12 县法院负责善后赔偿的调解工作,对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并依法诉讼的,依照法律进行公平判决并依法强制执行。
2.2.13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并依照相关制度为困难家属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救济。
2.2.14 县电视台负责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专业救援队未到之前,所有部门及救援行动都由乐亭县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专业救援队到达后,所有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专业救援队做好救援工作。
3.应急处置
3.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稳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1.1 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3.1.2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3.1.3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3.1.4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3.2 信息处置
3.2.1 信息收集 县水产中心应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值班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2.2 信息报送 县水产中心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及海上搜救中心(12395)报告情况,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把信息上报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调动相关救援单位采取先期救援措施。
3.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的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情况。
(6)当事船舶的船位、航向、船速和船舶特征。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3.3 分级响应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等级决定预案启动级别、决定上报程序。当国务院、河北省、唐山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乐亭县水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置突发事件时,可以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3.4 响应措施
3.4.1 当接到突发事件报案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县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到位。
3.4.2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4.3 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4.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外通报相关信息。
3.4.5 应急指挥部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统一领导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相关救援单位、民间救援力量,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3.4.6 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3.4.7 应急指挥部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息。
3.5 处置措施
3.5.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乐亭县水产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相关信息,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上报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同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12395)。
(2)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到达出事地点,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助,组织协调事发海域附近作业船舶参加救助。
(3)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在接到报案后,应组织具有适航条件的行政执法船只赶往事发海域参与救援,并指挥其他各成员救援力量到达各自岗位。
(4)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采取有效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3.5.2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协调安排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相关职能部门要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海域,防止事态扩大。
(3)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必要时调派行政执法船只赶往事发海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质等紧急情况,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应调动公安、边防执法力量并协调具有管辖权的海警部门,迅速赶往事发地点,稳控局势。
3.6 响应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挥部在报请县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后,中止或结束救援工作: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后期处置
4.1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渔民互助组织的作用,做好受灾遇难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协助船主做好遇难家属的赔付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4.2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4.3县水产中心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4.4县司法局视情况为遇难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家属进行司法维权。
4.5 县信访局积极做好家属的信访维稳工作。
4.6 县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无法调解并依法诉讼的,应依照法律进行公平判决并监督执行。
4.7 县民政局应依照相关制度为困难家属提供必要合理的救助、救济。
5.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预防和预警机制
7.1 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7.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暴雨雪、大雾、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2)水利部门:对江河湖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3)国内相关机构或相关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7.1.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发布等级。
7.1.3 信息传报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把预警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渔业船舶发布,及时告知险情。
7.2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指挥部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和应急无线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天气预报等。
7.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公布电话号码及联络方式,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8.2 现场救援保障 承担救助任务的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8.3 应急队伍保障
8.3.1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为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救援指挥机构。
8.3.2 救援人员及设备由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法院、司法局、边防大队、公安局、消防大队、海洋局、水产中心、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信访局、电视台、相关乡镇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组成。
8.3.3县水产中心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登记造册,准确掌握作业区域,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4 经费物资保障 县财政应筹措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救援专项资金,并购置救援所需的必要物资和设备。
9.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各部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协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9.2.1 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9.2.2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应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行政执法船和有关人员加强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9.3 奖惩
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述语
10.1.1 渔业船舶 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10.1.2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10.1.3 渔业船舶水上渔业纠纷突发事件 指渔业船舶在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纷,或者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者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10.1.4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包括各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10.1.5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 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10.1.6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乐亭县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实施。
10.3 预案解释和生效
10.3.1 本预案由乐亭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3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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