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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07-05 14:26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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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3 灾情核定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6.1.2 启动程序

6.1.3 应急响应

6.1.4 响应的终止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6.2.2 启动程序

6.2.3 响应措施

6.2.4 响应的终止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6.3.2 启动程序

6.3.3 响应措施

6.3.4 响应的终止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6.4.2 启动程序

6.4.3 响应措施

6.4.4 响应的终止

6.5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间以上。

2.2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间以上。

2.3  本县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减灾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我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减灾活动,指导各乡镇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我县救灾资金预算。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并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业人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有条件的乡镇、居委会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乡镇、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4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风暴潮、海啸,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员会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4)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视情向市政府汇报,在全市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5)县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救灾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减灾委主任和市民政局报告及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县政府起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6)灾害发生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风暴潮、海啸,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开展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每2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风暴潮、海啸,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c. 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员会秘书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

(2)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民政救灾信息网络保持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运输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每4 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风暴潮、海啸,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员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局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受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县减灾委员会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4  向社会通报救灾款发放情况,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5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6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7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害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负责组织,乡镇负责具体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减灾委员会予以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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