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县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清洁能源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规定的无烟煤,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经营、销售和使用其他民用散煤。
二、散煤经销户必须进入集中销售场所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有关规定,依法经销符合标准的清洁燃煤(无烟煤、兰炭);健全经销台账和追溯机制,严禁向县城“禁燃区”、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并可正常使用的村(户)销售和运送散煤。县域内严禁流动经销散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我县运输散煤必须携带产品合格证明、散煤运输方向证明等相关手续,市场监管、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对没有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及时劝返或依法查扣,严禁劣质散煤流入。
四、县城“禁燃区”、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并可正常使用的村(户)禁止购买和使用燃煤,其他区域确需使用燃煤的,必须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规定的无烟煤。
五、各镇乡街园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局、交通局、发改局等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
六、严厉打击散煤非法经营和使用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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