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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散煤市场经营实行散煤集中经销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6-05 11:28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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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规范散煤经营秩序,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和《乐亭县建设生态乐亭实现绿色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散煤销售市场治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散煤集中经销场所。按照唐山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散煤集中经销场所建设(设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乐亭县经济开发区建立一处散煤集中销售场所,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送。2018年6月底前,按环保标准建设完成,7月份投入使用。凡持有煤炭销售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一律进入散煤集中销售场所经营,不愿进入散煤集中经销场所的,可通过变更、注销等途径退出散煤销售市场。

二、规范煤炭经营行为。按照唐山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除统一规划设置的散煤集中经营场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经营散煤。县政府成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交通局、国土局、发改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对在非散煤集中经销场所经销散煤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建立健全散煤销售市场治理整顿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成效纳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要建立并严格落实日常巡查督导机制,及时发现辖区内散煤经营网点并联合有关部门予以清理,县联合执法工作组负责共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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