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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亭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11:54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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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8〕3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乐亭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乐亭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夯实高质量率先脱贫的工作基础,根据省市部署和乐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措施

工作目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发挥民政兜底保障职能,规范县、乡、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健全兜底保障对象台账,做到县有协调机制、镇乡(街道)有办事机构和统计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花名册、户有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和资金发放卡。实行动态管理,对脱贫后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坚持脱贫不脱保,防止返贫现象发生。

工作措施:要注意把握重点,对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其他贫困群体)必须做到“六个纳入”,即: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农村特困人员,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将其纳入集中供养;将低保户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较大、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政策性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低保户纳入综合救助政策帮扶。要精准核实认定,按照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尤其是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办法,做好核查比对工作,确保兜底保障政策精准落实。要加强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既要保得住,也要退得出。要统筹协调施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扶贫,切实达到“两不愁三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精准认定。由镇乡(街道)对辖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其它困难群体)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低保。由民政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开展大数据比对,依据核查结果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纳入,按程序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由财政加强证卡发放与管理,低保证和资金发放卡要及时发放到位,并交由低保对象持有。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财政局、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2018年4月30日

(二)保障医疗救助。严格落实乐亭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无病种限制,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合规个人自付费用,低保户按70%标准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按照唐人社字〔2017〕160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1.大额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救助。具有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将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保障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社保局、卫计局、财政局、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三)落实特困供养。按照乐亭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保特困人员得到有效照护。对农村建档立卡范围内的低保户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纳入集中供养。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剔除,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加强各敬老院服务管理,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镇乡(街道),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四)坚持多方施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乡两级受理平台(窗口)要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流程,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强化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户,要逐户摸排、对标入座,统筹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五)优化社会福利。抓好孤儿核实和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严格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八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等制度,确保福利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满足农村老人文化娱乐需求。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六)推进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村代会决议、村委会执行、村监会监督、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的村级治理体制机制。高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体育健身场地等设施资源,完善提升村民中心服务功能。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以及移动办公、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制度,让农村居民一般事项不出村,出村有代办,代办不收费,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居民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服务,鼓励开展邻里互助。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打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乐亭民政服务新模式。培育兴办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服务。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联业公司、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七)参与扶贫脱贫。政府倡导有能力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脱贫工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力量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工和志愿服务。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团县委、妇联、工商联、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八)做好工作衔接。加强与农工委、住建、卫计、社保、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健康扶贫以及扶贫资金管理等方面统筹安排、步调一致,加强救助保障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确保兜底保障全面精准。同时,要加强信息共享,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数据进行按月汇总并纳入本级扶贫兜底保障台账,定期与农工委、残联等部门交换信息数据,及时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

民政局

责任单位:

民政局、农工委、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社保局、残联、镇乡(街道)

完成时限:

长期落实

三、组织保障

要加强组织领导,镇乡(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落实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摸底调查、情况汇总、数据上报、政策落实等工作,确保兜底保障顺利完成。要加强宣传引导,民政局辑印的社会救助政策汇编要及时发放到村到户。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规范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暗箱操作”。要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尤其是低保金、特困供养资金、各类救济救助款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扣卡平分、挤占挪用、滞留延压。要加强问责问效,各镇乡(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对工作推脱、进展缓慢的,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将联合民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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