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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11:52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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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全县人民在改革发展中共享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5元,月补差标准提高55元,调标后月人均补差达到521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912元提高到4308元,月补差标准提高33元,调标后月人均补差达到291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900元提高到10920元;将农村集中供养人员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600元(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900元(每人每月575元),将农村分散供养人员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600元(每人每月466元)提高到6060元(每人每月505元)。

三、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66元,月补贴标准提高11元;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60元,月补贴标准提高10元。

按照相关要求,全县1—3月城乡特殊群体救助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并通过银行系统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提标工作,进一步着力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助尽助;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挪用、私分现象;进一步对低保边缘户和其他贫困人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确保求助有门,救助有效。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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