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