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监当罚〔2024〕43号
发布于:2024-11-23 10:39:48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市监当罚〔2024〕43号
当事人:乐亭县***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25MA****Y09
住所(住址):乐亭县乐安街道振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光
身份证件及号码:130225********291X
联系电话:187****9298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韩静 执法证号:03020730108
执法人员:姚勇 执法证号:03020730133
你(单位)店就餐场所内未发现或张贴或悬挂厉行节约反浪费等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乐亭县乐安街道振兴路******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周*光 2024年10月11日
执法人员(签名):韩静 姚勇2024年10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