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监当罚〔2024〕37号
发布于:2024-11-07 14:36:58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 市监当罚〔 2024 〕 37 号
当事人:乐亭县***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225MA********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519**********
联系电话: 15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郑** ,执法证号: 0302********
执法人员: 赵** ,执法证号: 0302********
你(单位)店使用的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ü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向 乐亭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乐亭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