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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监不罚〔2024〕135号

    发布于:2024-08-13 09:29:47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4135

 

当事人:乐亭呔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                   

住所(住址):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公**                         

身份证件号码:130225*****  

 

我局收到群众寄来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乐亭呔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脆片产品配料表中酿造酱油没有展开含焦糖色,而该食品颜色呈深褐色,明显焦糖色在终产品中起到了工艺作用,依据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所以该食品应当标注“酱油(含焦糖色)”,该食品没有展开酿造酱油(含焦糖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对乐亭呔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经该公司负责人辨认,投诉举报的产品(标签标识为:生产日期:2023/09/23,净含量:300克,商标:刘老呔,配料:萝卜、辣椒、蒜、饮用水、食用盐、酿造酱油、植物油、味精、食品添加剂【乳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稳定剂)、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甜蜜素、5ˊ-呈味核苷酸二钠、安赛蜜、三氯蔗糖、柠檬黄】、香辛料、食用香料)确为该公司生产;成品库、生产车间、包材库内均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爽口脆片产品及其包装物;生产爽口脆片使用的黄豆酱油,标签标示的配料为生活饮用水、食用豆粕、小麦粉、麸皮、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苯甲酸钠);爽口脆片产品为深褐色,投料记录中除酱油(含焦糖色)外,其他配料均不能使产品展现深褐色,同时记录显示食品总量为789.145kg,酱油的添加量为17.5kg,酱油占食品总量的2.2%;在包材库存放有标称“产品名称:爽口脆片[酱腌菜(酱油渍菜)]”配料表中标示为“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的塑料包装袋。在成品库存放有生产日期为2024/02/27、标签配料表中标示为“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的爽口脆片产品。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6月20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当事人于购入标签配料表标示为“酿造酱油”的包装袋30000个,出库8800个,使用该包装共生产爽口脆片8540袋,其中检验、留样用60袋,其余全部销售。销售价格76元/件(300克×40袋/件),涉案货值16226元,违法所得16112元;当事人已发现爽口脆片包装标示的配料表中酿造酱油未展开标示含焦糖色,并重新印制了标签,即配料表中标示为酿造酱油(含焦糖色),新印制的标签于2023年12月4日入库,使用新版包装生产,剩余的旧版包装21200个全部销毁。

本案对照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副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生产许可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爽口脆片投料记录》、《产品包装记录》、《成品入库台账》、《产品留样记录》、《食品检验原始记录(醋、盐水)》、《产品检验报告(盐水渍菜)》、《亚硝酸盐  UV检测记录》、《刘老呔爽口脆片袋子出库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生产数量、检验数量、留样数量。4.现场检查照片1张、《爽口脆片袋子入库台账》、《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5.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已改正违法行为和产品货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已在2024年7月22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爽口脆片使用的酱油(含焦糖色)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3复合配料的定义(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且酱油(含焦糖色)的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焦糖色在终产品中起作用。当事人生产的爽口脆片标签配料表中酱油未展开标示焦糖色,不符合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构成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将标签配料表中的酱油展开标示焦糖色的违法行为,属于标签问题,已经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

2.当事人要严格执行食品标签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3.经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仍未规范食品标签,或继续存在违反食品标签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