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乐亭县春利油脂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发布于:2023-11-09 08:28:01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乐亭县春利油脂厂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
乐亭县春利油脂厂生产小磨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2/12/01,规格型号180mL/瓶,质量等级二级)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立即停产,排查不合格原因,并于当日通知经销商进行产品召回。至召回结束,召回数量为0。
因酸价(KOH)项目同时受流通环节影响,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委托检验,经唐山烨铭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酸价(KOH)项目符合《芝麻油》GB/T8233-2018的标准要求。经过企业分析,该厂原料芝麻和成品的贮存符合要求,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标准控制,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在生产环节不会出现酸价不合格的情况。2023年10月7日,我局向流通环节抽检所在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乐亭市监协查[2023]10号),协查不合格原因是否为流通环节导致,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不合格原因是销售方未按储存条件的要求保存。综合以上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
因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