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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亭县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6 17:01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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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乐亭县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乐亭县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清理整治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按照《唐山市入海排污口清单》及《唐山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乐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陆海统筹、湾区统筹、河海共治,细化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清理并整治各类入海排污口。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各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唐山市入海排污口清单》,积极配合做好排污口监测、溯源,根据排查、监测、溯源结果,清理整治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对合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纳入规范化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为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近岸海域环境奠定基础。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摸清排污口底数

对《唐山市入海排污口清单》中涉及乐亭县403个排污口进行现场核实,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排口个数,并对核实过程中新发现的排污口作好动态掌握。

(二)配合做好监测、溯源工作

按照监测溯源相结合的原则,派出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及技术单位做好监测、溯源工作,确定整治名单。

(三)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6月底前对乐亭县纳入整治清单的排污口分类开展全面整治工作,制定“一口一策”并组织实施,逐家上报整改销号。

取缔类:一是在排污口核实、监测和溯源过程中确认的一些临时排污口或无必要排水功能的排污口(例如:临时形成的生活污水排口、已完工的建筑工地临时排口、造地工程遗留的降水口等),立即进行清理拆除,拆除完毕即作为取缔完成上报,不再列入具体整治清单;二是对于违法违规的入海排污口,或者经征求各部门和专家意见不予保留的排污口,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限期进行拆除,并上报情况。

整治类:对于予以保留但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由第三方服务单位结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排污口类型逐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经征求各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对确定予以保留的排污口,针对审批手续不全、不能稳定达标、整治设施不完善或严重影响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等情况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审批手续和治污设施建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规范类:确定保留的无违法违规情况、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所排废水对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无明显影响但未达到建设规范的排污口,按相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任务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并指导排污口的甄别溯源,及时制定整治措施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企业排口排查整治;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排口、农业面源排口排查整治;水产中心负责海水养殖排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沿海乡镇、园区负责农村雨水和居民生活排口排查整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排查整治;公安局要加大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有利于规范排污口设置的环境监管,是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控制陆源污染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统筹抓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产中心、住建、沿海乡镇、园区、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严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确保排查整治到位。对履职不利、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大力推进排污口监管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布排污口排污状况、排污区域环境质量等信息,公开曝光排污口建设、运营与管理等环节的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排污区域环境清理整治,并为公众提供有效平台和途径,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整治成果,把整治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完善督察执法联动机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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