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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9 09:48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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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发〔2019〕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号),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文件中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本次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1项,另有17项我县不涉及。为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切实提高重视程度,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相关单位要积极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沟通,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确立清单管理制度,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编制办事指南,确保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深入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严格衔接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本《通知》印发的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乐亭县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相关承接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衔接事项目录,相应调整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衔接落实工作要在11月17日前完成。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承接未承接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我县衔接1项)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6日

附件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我县衔接1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省政府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承接下放后实施部门

县级衔接

落实情况

监管措施

备注

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粮食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冀粮流通〔2019〕38号)的规定,每年不定期抽查《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将在省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事项委托下放至市级。

2

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人防系统应急通讯车和交通系统路政监督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省公安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

委托下放

市公安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公安机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路面民警加强对有关车辆警灯、警报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不定期抽查办理案卷卷宗,对车辆性质、照片规格等申请材料以及车辆状态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撤销使用证,全市通报,同时加大该单位下次的抽查力度。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直接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4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

省林业和草原局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部分委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衔接

下放后,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机制。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统一规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5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部分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部分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7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开展随机抽查。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8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开展随机抽查。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委托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河北政务服务网规定的标准和承诺时限,通过受理、审批和证书核验,统一核发加盖省厅公章的电子证书。
2.公布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审批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1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

委托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河北政务服务网规定的标准和省厅承诺时限,通过受理、审批和证书核验,统一核发加盖省厅公章的电子证书。
2.公布当地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审批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1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水利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部分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省统一部署印发通知,落实省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治理任务和治理标准等具体要求,确保项目审批后可以顺利实施。
2.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下放该事项的部分权限: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12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部分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
2.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规范检查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5.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下放该事项的部分权限: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非跨市水利项目。

13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83项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组织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14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省商务厅

1.《拍卖法》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部分委托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组织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下发处理意见。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省级公物拍卖、文物拍卖资质除外。

15

护士执业注册

省卫生健康委

1.《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及其他行业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下放至市级行政审批局。

16

医师执业注册

省卫生健康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及其他行业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师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下放至市级行政审批局。

17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省人防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00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人防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内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
3.强化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4.加强重点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5.完善信用监督机制,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落实红黑名单制度。
6.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省人防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9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5项

委托下放

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下放后,人防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内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
3.强化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4.加强重点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5.完善信用监督机制,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落实红黑名单制度。
6.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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