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发〔2019〕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中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本次省政府部门共取消下放16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5项,我县共衔接行政许可事项16项,其中衔接取消5项,另有6项我县无相应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一律不得设置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落实2项,另有3项我县不涉及。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审批权下放至县级的事项,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立即予以衔接,不得无故拖延,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对上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
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要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三、本《通知》印发的同时,由县政府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乐亭县行政审批局在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衔接取消事项目录。
四、各部门要根据衔接落实情况,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乐亭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2.乐亭县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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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共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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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衔接取消部门 |
设定依据 |
县级衔接落实情况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
衔接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公安部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
2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
衔接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公安部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备案、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
3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民政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我县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省民政厅负责拟定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责任。2.省民政厅通知受委托的各市,停止资格认定审批,不再受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决定》发布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即时终止审批。3.省民政厅与省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获取企业注册相关信息。4.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人员、场所、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等情况。各市民政部门将辖区内生产装配企业的年度报告及部门监管工作报告报送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将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低于10%。5.各市民政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
4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我县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2.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3.健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4.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
5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衔接取消 |
取消审批后,对按规定已核发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于导员、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办理。2.及时公示、宣传“船员服务簿”取消审批事项,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船员。3.发挥《船员服务簿》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作用,做好船员履职情况的事后监管。 |
6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雄安新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我县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督促相关市运管机构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2.督促相关市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企业失信退出机制。 |
7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衔接取消 |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各地运管机构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8 |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我县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依规追究法律责任。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
9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
《兽药管理条例》 |
我县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 |
省内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审核转报 |
行政许可 |
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7〕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
我县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商务部工作部署,指导展览企业、机构按要求向商务部进行备案,及时掌握举办情况。2.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按要求进行初审转报,采取措施优化服务,强化引导规范,有效防范风险。3.按照商务部部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维护展览市场秩序。4.会同省贸促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展览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 |
11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衔接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主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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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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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承接下放后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县级衔接落实情况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条例》 |
省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的承办事宜。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企业失信记录。 |
2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2.每年由省级港航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3.港口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定期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作出评估,并监督港口设施经营人落实设施保安计划。4.省、市港航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
3 |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同意衔接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对各地运管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4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护士条例》 |
同意衔接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我省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现状,做好审批层级的调整。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材料,方便申请人。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
5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承接事项,我县不涉及,无需衔接,一并公开。 |
承接后,合并甲级、乙级资质,只保留基础资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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