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发〔2018〕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河北省编办、法制办《关于同意唐山市及各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7〕27号)以及《乐亭县行政审批局组建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县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一、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范围
将县人社局、教育局、质监局、交通局、工信局(科技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新局、人防办、城管局、卫计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原部门)实施的121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编制并公开县行政审批局权力清单。
二、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运行方式
(一)第一批划转事项。县行政审批局对所划转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县政府正式下发通知之日起,对所划转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担对外审批权。所划转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停止使用原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原部门已受理事项。在划转前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划转时未办理终结的,由原部门负责继续办理,仍以原部门为主体作出决定。原部门在事项划转前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由原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三、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管责任
(一)事中事后监管。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原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研究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着力优化、健全监管体系;要同步做好本部门的决策、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结果推送制度及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障审批、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部门依法实施。
(二)对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管。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依法可以撒销情形的,由县行政审批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部门依法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行政审批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县政府或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原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县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服从大局,保持稳定,确保服务顺畅。划转事项需要专用办公系统的,原审批部门要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开通系统,转交行政审批所需的登陆账号和密码;对于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听证、专家评审等需要原部门派员配合的,原部门应给予支持,需要原部门提供总量控制参数、平衡方案、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等基础资料,原部门应及时予以提供,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行政机关对口上级主管部门涉及划转事项的政策调整、会议、培训和网络维护等相关文件,原部门要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
(二)县行政审批局职责。县行政审批局要强化审批人员的管理,与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同时,坚决保证审批质量。对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县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行政审批局、原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解决。
(三)县监察委职责。县监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本通知印发后,县行政审批局要尽快完成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原承办部门已受理的相关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因各种原因未办结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要件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并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
(二)做好印章收缴。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划转事项所涉及的原印章、专用章等一律交县行政审批局。运行期间,确因上报材料需要加盖原印章的,由原部门协商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办理,之后由县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在县行政审批局展窗。
(三)做好档案等资料移交。严格按照档案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批事项相关卷宗的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证书等资料统一交县行政审批局。今后,上级业务对口部门下发的涉及审批业务的各类文件,原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
(四)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县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我县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分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五)做好入驻、派驻事项管理。县行政审批局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垂管单位进驻、派驻的权力事项,要加强集中管理,统一纳入“一站式”服务办理窗口,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2.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1
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备注 |
---|---|---|---|---|
1 |
县工信局(科技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行政许可 |
|
2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
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
8 |
民族成分更改核准 |
行政许可 |
|
|
9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
|
1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3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
|
14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5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行政许可 |
|
|
1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7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
18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0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行政许可 |
|
|
2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2 |
县卫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23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
2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行政许可 |
含医疗机构变更、注销。 |
|
2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行政许可 |
|
|
26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含医师变更、注销。 |
|
2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含变更、补办、注销等。 |
|
2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含校验。 |
|
3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
|
3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
32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含变更。 |
|
33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行政许可 |
含注销。 |
|
34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6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37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含变更、注销。 |
|
39 |
县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质监局负责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 |
4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质监局负责受理,由市局审核 |
|
41 |
县城管局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4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3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4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5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6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7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9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0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1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3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4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5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6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确认 |
行政许可 |
|
|
57 |
县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监督 |
行政许可 |
|
58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
59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
60 |
县教育局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
61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2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63 |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4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5 |
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6 |
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
67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8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9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70 |
县文广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7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2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3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4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5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7 |
县文广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78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
|
79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
|
80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
|
83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84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5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
87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8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9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2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5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6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7 |
县交通局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
98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9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01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许可 |
|
|
102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03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
|
104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05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行政许可 |
|
|
106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07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
108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
附件2
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备注 |
---|---|---|---|---|
1 |
县卫计局 |
综合、专科医院等级评审 |
其他类 |
|
2 |
县质监局 |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业务 |
其他类 |
|
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其他类 |
|
|
4 |
县人防办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 |
其他类 |
|
5 |
100万元以上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其他类 |
|
|
6 |
计划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单建式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新建、续建或改建审批 |
其他类 |
|
|
7 |
人民防空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
其他类 |
|
|
8 |
人防工程改造、拆除许可 |
其他类 |
|
|
9 |
县文广新局(5项) |
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其他类 |
|
10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其他类 |
|
|
11 |
县文广新局(5项)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其他类 |
|
12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 |
其他类 |
|
|
13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备案 |
其他类 |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