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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09:35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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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我县从2018年10月19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烧结机、竖炉、石灰窑执行限产50%措施;生产的烧结机压减风门20%。烧结机和竖炉配套的脱硝设施已投入运行,且SO2不超过35mg/m³,NO2不超过50mg/m³,颗粒物不超过10mg/m³的免于停限产。

2.焦化行业:在确保焦炉烟气温度达到脱硝设施最佳运行效率和氨水催化剂最低用量前提下,自行调整至最长结焦时间。

3.铸造行业、独立石灰窑企业全部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及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6.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7.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等免于停工,工地配套保障施工的搅拌站除外)。

8.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城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0号)执行限行措施。

2.全县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外,县城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规定的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与10月18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延长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时间的通知》要求的减排措施程度不同的,按其中最严格的减排要求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充分发挥驻企监督员的监管作用,确保重点企业停限产和限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政府将组成暗访督察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凡是没有落实市政府要求和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肃问责一起,并作为10月份生态唐山建设考核扣分依据;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每日10时前向市环境指挥中心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检查督导情况。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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