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函〔2018〕9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意见》(唐发〔2018〕10号)、《中共乐亭县委、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的意见》(乐发〔2018〕3号),着力打造“四最品牌”,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件、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各相关县直单位深入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原有112项证明事项调整取消60项,剩余52项,精简率达到54%。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精简后的《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和《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保留和取消的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共52项,涉及7个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证明事项、具体用途、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开具单位等。《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共60项,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具体用途、主管部门、原开具单位、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等。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公示。
二、对保留和取消的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公开后,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报县减证便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局615室)备案后及时公开公示。
附件:1.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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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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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具体用途 | 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开具单位 |
1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故证明 | 延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2.12.6) | 税务局 | 公安机关、武警消防 |
2 |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抵税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 退抵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39.5) | 税务局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 |
3 |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抵税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 | 退抵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征管规范1.2版》(3.39.5) | 税务局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 |
4 | 河北省水资源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 缴纳水资源税 |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税务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5 | 办事群众办理招拍挂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地类证明 | 招拍挂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税务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6 | 死亡证明 | 火化尸体并开具火化证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 民政局 | 死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院、公安局 |
7 | 在校就读证明 | 孤儿保障业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 | 民政局 | 高中(职校)/高校(高职) |
8 | 婚姻状况证明 | 对没有婚姻档案的补办结婚证 | 民政部〔2015〕230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章六十四条第二款 | 民政局 | 村(居委会) |
9 | 医院诊断证明 | 申请低保待遇 | 唐政发〔2014〕3号 | 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10 | 在校生证明 | 申请低保待遇 | 乐办字〔2017〕23号 | 民政局 | 家庭成员中有学生的所在学校 |
11 | 乡镇(街道)出具的因病致贫家庭证明 |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 乐政发〔2017〕12号《乐亭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12 | 是否享受其它福利政策的核实证明 |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 唐民通〔2016〕30号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13 | 低保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有效收入证明 | 城乡低保申请 |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 民政局 | 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 |
14 | 学生在校证明 | 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补贴申请 |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 民政局 | 低保家庭学生就读的全日制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等 |
15 |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收入证明 | 申请低保待遇 | 唐政发〔2014〕3号 | 民政局 | 所在单位 |
16 | 诊断证明 | 申请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 乐政发【2017】12号 | 民政局 | 定点医院 |
17 | 认为残疾等级不符的证明材料 | 残情复查 | 《河北省民政残情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 民政局 | 有资质的医院 |
18 | 在校就读证明 | 孤儿保障工作 | 冀民〔2016〕62号 | 民政局 | 所在学校 |
19 | 证明申请残疾人程度的材料 | 伤残等级评定 | 河北省贯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民政局 | 有资质的医院 |
20 | 经济房购买家庭成员户籍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的宅基地信息证明 | 保障房购买资格审核 |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2011】3号);《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唐住建通字【2012】72号 | 住建局 | 国土局 |
21 | 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 | 农牧局 | 村委会、农牧局 |
22 | 身体条件证明 | 农机驾驶人申请驾驶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第九条、十二条 | 农牧局农机安全监理站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
23 | 车辆来历证明 | 对于发票丢失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证明其合法来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 农牧局农机安全监理站 | 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 |
24 | 种子加工贮藏、生产和检验人员社保证明;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品种权人同意证明 |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农牧局执法大队 | 社保局;村委会或居委会 |
25 | 种子加工贮藏、生产和检验人员社保证明;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品种权人同意证明 | 申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农牧局执法大队 | 村委会或居委会 |
26 | 农药营业及仓储场所产权证明 |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农牧局执法大队 | 村委会或居委会 |
2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验、不免检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公安局车管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
28 | 民族事务管理局证明 | 变更民族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 民宗部门 |
29 | 退学证明 | 退学回原籍落户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 学校 |
30 | 民宗部门证明 | 僧人、道士变更法名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 民宗部门 |
31 | 医学或司法鉴定证明 | 性别变更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 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 |
32 | 文化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 |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 | 《河北省公安机关关于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市文化部门 |
33 | 申请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外方的资信证明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 《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监管实施办法》第八条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正机关公证、原保安经营管理工作单位、外方相关机构 |
34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资格考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本人提供 |
35 | 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护士条例》、《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36 | 申请人在护士工作岗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护士条例》、《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37 |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9号)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测公司 |
38 | 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医师注册范围变更 | 《医师注册管理办法》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考核机构 |
3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测公司 |
40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卫计委 |
41 |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测公司 |
4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测公司 |
43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9号)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工商局 |
44 | 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生活饮用水许可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许可管理办法》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测公司 |
45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9号)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测公司 |
46 | 村卫生室聘用证明 | 卫生室办理、申请村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及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 国务院令(138)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卫计局 | 卫计局基层科 |
47 | 中考、高考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 | 中考录取加分、高校录取加分 | 河北省高考政策 | 教育局 | 卫计局 |
48 | 家庭生活困难助学补助 | 申请助学补助 | 河北省资助政策 | 教育局 | 街道、村镇、社区 |
49 | 务工证明、居住证 | 派出所、父母工作单位 |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转学 | 教育局 | 派出所、父母工作单位 |
50 | 休学诊断证明 | 办理学生休学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教育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51 | 外省户籍在我县参加高考 | 中高考报名 | 省、市招生政策 | 教育局 | 派出所、就业服务局 |
52 | 非营利性食堂证明 | 办理学校食堂审批手续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 教育局 | 食药监局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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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具体用途 | 主管部门 | 原开具单位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房屋转让人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 房产过户 | 税务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 | 由税务局驻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人员统一查询、开具 |
2 | 房屋受让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 房产过户 | 税务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 | 由税务局驻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人员统一查询、开具 |
3 | 股权转让人员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直系亲属证明 | 股权转让 | 税务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
4 | 房产过户人员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亲属死亡证明 | 房产继承 | 税务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以公证书为证明 |
5 | 房产受让人员、转让人员证明自己未婚 | 房产过户 | 税务局 |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 由纳税人本人填写单身承诺 |
6 | 被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主体是否适格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商局 | 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
7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 旅游局管理科 | 旅游局 | 根据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乐亭县“五十证合一”事项清单的通知,到工商局集中办理 |
8 | 旅行社营业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营业网点备案登记 | 旅游局管理科 | 旅游局 | 根据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乐亭县“五十证合一”事项清单的通知,到工商局集中办理 |
9 | 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或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弃婴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或生父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取证 |
10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收养人户籍所在地 | 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取证 |
11 | 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体检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到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调查取证 |
12 |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到监护人所在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
13 |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单方父或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 到单方父或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
14 | 送养人的特殊困难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 到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取证 |
15 |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的 | 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取证 |
16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到当事人居住地计生部门调查取证 |
17 | 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 取消 |
18 |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监护人所在地 | 到监护人所在地调查取证 |
19 | 残疾证明 | 申请低保待遇 | 民政局 | 残联 | 到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调查取证 |
20 | 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证明 |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到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调查取证 |
21 | 乡镇(街道)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 |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到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调查取证 |
22 | 乡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 |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到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调查取证 |
23 | 乡镇(街道)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到当事人所辖乡镇(街道)调查取证 |
24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 民政局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 | 到当事人所辖乡镇(街道)调查取证 |
25 | 婚姻状况证明 | 核定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关系 | 住建局 | 民政局 | 作为证明类取消 |
26 | 被告人违法犯罪证明 | 社区矫正 | 乐亭县司法局 | 乐亭县司法局 | 不再出具 |
27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用于继承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死亡公证 | 公安局等 | 派出所等 | 继承公证中:继承人能够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不再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火化证。 |
28 | 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 | 公安局、基层人民政府等 | 派出所、基层人民政府等 | 继承公证中:继承人能够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继承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29 | 申请改名的申请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核表 | 用于声明书公证 | 公安局 | 派出所 | 改名声明书公证中:只需声明人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其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改名的申请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核表 |
30 | 继承公证中,继承人曾经办理过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公证事项,后来又发现被继承人有新的遗产需要再次办理新的继承公证的,需要再次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需要重新提供所有的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公证 | 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 | 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 | 对再次办理的新的继承公证,如果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没有发生变化(例如死亡会发生转继承等)的情况下,不再要求继承人重复提供以前提供过的证明材料(标注卷宗详见以前的卷宗) |
31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商务局管理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乐亭县“五十证合一”事项清单的通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办理 |
3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商务局外贸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乐亭县“五十证合一”事项清单的通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办理 |
33 | 曾用名证明 | 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产权证书上的名字与户口本或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时证明 | 国土局 | 公安局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34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申请重点科研实施许可 | 新能源办公室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35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农牧局 | 农牧局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36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农牧局 | 所属乡镇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37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农牧局 | 农牧局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38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农牧局 | 农牧局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39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临时征占林地审批 | 农牧局 | 农牧局、相关林场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40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农牧局 | 农牧局、相关林场 | 办理该事项所必须手续非证明类证明事项 |
41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 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审批 | 乐亭县畜牧兽医局 | 乐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由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到畜牧兽医局相关科室调取 |
42 | 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 乐亭县畜牧兽医局 | 乐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由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到畜牧兽医局相关科室调取 |
43 | 渔业船舶过户证明 | 渔船交易时使用此证明 | 乐亭县水产中心 | 原船东村委会开具 | 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
44 | 体检证明 | 驾驶证申领、换证、恢复驾驶资格 | 公安局车管所 | 医疗机构 | 网上传递 |
45 | 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自行调取 |
46 | 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旅馆、典当、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申请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自行调取 |
47 | 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 | 死亡注销 |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 |
48 | 社会福利机构未落户证明 | 收养落户 | 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 福利院 | 电话核实,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
49 | 独生子女光荣证 | 中高考加分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乡镇 | 文件要求取消 |
50 | 验资报告 | 《医疗机构登记》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会计事务所 | 文件要求取消 |
51 | 死亡证明 | 护士、医师注销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安部门 | 到民政公安进行核实 |
52 | 校验期内未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证明(包括医疗事故) | 医疗机构校验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乐亭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个人出具 | 到监督所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
53 | 拟聘用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并加盖公章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变更注册许可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到医疗机构核实核实 |
54 | 执业医师证(执业助理医师证、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人员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明 | 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申请人和培训考核机构 | 按照每年培训机构给的合格人员名单核实 |
55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再生育审批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镇(乡)村(居) | 找村计生专干进行核实 |
56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诊所登记注册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消防 | 房产证代替 |
57 | 子女状况证明 | 奖扶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单位或村委会 | 到村核实 |
58 | 独生子女证明 | 迁户口 | 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县镇乡村 | 到村核实 |
59 | 中考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 中考录取加分 | 教育局 | 民政局 | 直接递交申请办理 |
60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 助学贷款 | 教育局 | 街道、村镇、社区 | 直接用身份证办理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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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