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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亭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21:53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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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函〔2018〕8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乐亭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乐亭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乐亭县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乐亭县城管局是本县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

城管局负责渣土处置、渣土消纳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警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渣土运输企业要遵循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积极推行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全密闭运输车辆;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行驶无限速标识的路段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识的路段按照限速规定行使;普通公路行驶无限速标识的路段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识的路段按照限速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  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违反以下条款的企业退出本县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渣土的;

(二)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且经管理单位警告拒绝改正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局申请渣土处置核准。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由县城管局对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渣土处置核准证明,无核准证明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

第二十条  因城市发展、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县城管局报乐亭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领渣土处置核准。

未办理渣土处置核准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第二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渣土处置核准证明。

第五章  消纳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设置渣土消纳场地应当向县城管局申请核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渣土消纳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县城管局申报核准。

第二十六条  渣土消纳场地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通行证,建立作业台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地卸载渣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住建局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县城管局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三十条  县城管局会同公安局,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城管局、交通局,对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抛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保局牵头,组织住建局、城管局,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消纳场地执法。由城管局牵头,组织公安局,对违反规定收纳渣土、私设渣土消纳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收回渣土处置核准并公布,三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使用未经核准车辆或者挂靠车辆运输渣土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100米以上的;

(四)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撤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一)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二)出借渣土承运证件的;

(三)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四)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管局可以中止车辆运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核准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第三十六条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渣土的。

第三十七条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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