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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加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17:47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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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加强)的通知》要求,我县从7月18日12时—7月21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加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企业烧结机、竖炉全部停产,其中脱硝装置建成投用的烧结机,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SO2不超过35mg/m³,NO2不超过50mg/m³,颗粒物不超过10mg/m³)可免于停产。

2.焦化企业焦炉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

3.独立石灰窑、钢铁企业石灰窑停产。

4.铸造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停产。

5.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页岩砖、新型建材砖、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6.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化纤外其它涉及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7.橡胶、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城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6号)执行限行措施。

2.全县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各类施工工地要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要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下作业。县扬尘办(住建局)要组织力量开展不间断巡查,对不能达到“六个百分百”和扬尘治理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治。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7月20日全市开展SO2、NO2、CO减排攻坚行动后,本《通知》规定的减排措施与攻坚行动减排措施从严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各驻企人员要在岗在位,监督企业各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县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每日10时前向市环境指挥中心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检查督导情况。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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