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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停征、减征县本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7 17:17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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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函〔2018〕6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和《乐亭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8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停征2项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2项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一、停征的收费项目(2项)

县财政局1项:收费票据工本费;

 

公安局1项: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2项)

县水务局1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减至1.4元);

县人防办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护等级6B级以外每平方米由1300元降至1170元)。

三、停征减征时间

本次停征、减征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保障

停征、减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及时公开

本通知印发后,县政府门户网站将及时对外公布;各单位必须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涉及部门收费事项目录清单。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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