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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11:50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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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3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停限产企业停工工地复产复工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43号),有条件地解除了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唐政办字〔2018〕34号)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我县从3月25日2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停产停工的企业和工地,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后,可正常生产。

二、列入《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停产停工的企业和工地。

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的,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后可正常生产,其中纳入非采暖错峰生产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的,继续执行唐政办字〔2018〕34号规定的减排措施。本轮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后,按照唐政办字〔2018〕43号规定完成验收备案方可正常生产,其中纳入非采暖错峰生产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县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每日10时前向市环境指挥中心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检查督导情况。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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