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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4 14:23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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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8〕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唐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干部职工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助水平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补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副厅级不驻会领导人员及退休人员。

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包括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亚洲以上冠军的运动员和市级劳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五条 筹资标准。以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按8%比例筹资。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缴纳;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副厅级不驻会领导人员及退休人员,“两院”院士, 省级以上劳模(包括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获得亚洲以上冠军的运动员和市级劳模的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参保单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用于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以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年龄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不满45周岁的5.5%;满45周岁的6.5%;退休人员为7%。

(三)上述两项费用的剩余部分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费用。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合计住院个人负担比例为(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在职人员7%,退休人员5%,“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包括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亚洲以上冠军的运动员和厅局级领导人员3%,省部级领导人员个人不负担。按上述标准支付后,厅局级以上领导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内剩余的住院自付医疗费按98%支付,门诊就医个人账户无费用时和门诊特殊疾病自付医疗费个人不负担。以上增加支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以及在已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因个人原因未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个人负担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上述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四)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结余情况,可适时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拨付健康体检费用,具体数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医疗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筹资标准、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其他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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