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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1 15:18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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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我县从11月25日16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污染排放绩效评价等级为黄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以停48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绩效评价等级为红色的钢铁企业,以48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

2.焦化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到48小时。

3.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停产。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及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6.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7.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城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知》(唐政通字〔2017〕18号)执行限行措施。

2.全县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区停止所以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县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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