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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乐亭县县城区广告及牌匾标识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7 17:13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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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函〔2017〕8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乐亭县县城区广告及牌匾标识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乐亭县县城区广告及牌匾标识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整治规范城市街道门店广告及牌匾标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设置,美化、靓化城市空间,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努力争创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加快推进建设沿海强县、美丽乐亭。

二、整治对象

县城区内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载体和城市空间设置标志、标牌、灯箱,或发布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的;沿街商户设置一店多牌、一楼多牌及立式牌匾(有审批手续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更换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和沿街商户橱窗张贴文字或广告标语的。

三、整治标准

(一)按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一店一牌的规定,拆除门店多余广告、牌匾和标识,对店面出租给2家及以上经营者并安装了两块以上牌匾的,拆除多余牌匾,规划制作安装一块牌匾。

(二)按照城管局规定的每条街道牌匾的尺寸和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牌匾全部予以拆除并规范。

(三)对已经进行了整体装修的连锁店且经过城管局审批的暂不进行整治。对经城管局备案的牌匾规范安装。

四、工作分工

(一)城管局:负责城市广告、牌匾及标识、窗贴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执法一、二、三、四中队按照分管辖区对门店广告、牌匾及标识进行调查摸底,对需要拆除的送达《县政府关于开展广告及牌匾标识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做好与门店业主协调沟通工作,组织4套拆除设备及人员进行拆除。

(二)公安局:由一名主管副局长带队,负责安排16名公安干警,分四组配合城管局的拆除工作,对阻挠拆除工作的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组织10人的机动队伍,应对拆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三)电视台:负责对拆除广告、牌匾及标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发动阶段(2017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开展门店广告、牌匾及标识摸底调查,电视台发布《县政府关于开展广告及牌匾标识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制定拆除实施方案,确定拆除门店,对不符合规定的牌匾由城管局通过工作动员自拆。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全面开展拆除工作,对拒不履行自拆的依法强制强拆,确保3日内拆除完毕。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对拆除后的街道开展“回头看”活动,对拆除工作中发现的特殊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宣传动员到位。城管局负责深入门店下发《县政府关于开展广告及牌匾标识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电视台负责持续播放《通告》,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使各门店商家主动配合此次广告牌匾清理整顿工作。

(二)责任落实到位。城管、公安、电视台等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任务分解,狠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底,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除任务。

(三)狠抓拆除到位。城管部门要不等不靠,狠抓落实,做到应拆尽拆,确保到位,不留隐患。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广告牌匾,做到及时处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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