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函〔2017〕7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王峰同志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免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主任科员、自来水公司经理职务;
郭建勇同志任自来水公司经理(试用期一年);
孙克丽同志(女)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主任科员;
袁长江同志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丽敏同志(女)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韩建兴同志任城区工业聚集区管委会主任科员,免去城区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刘士娟同志(女)任旅游总公司副总经理,免去商务局(招商局)副局长职务;
葛彩迎同志(女)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商务局(招商局)副局长职务;
乔志攀同志任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常立明同志任水产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才颖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春妹同志(女)任县地震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尹海滨同志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就业服务局局长职务;
张益勇同志任就业服务局局长,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周瑞金同志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副科)职务;
安瑞滨同志任乐安街道办事处主任,免去乐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何金昭同志任乐亭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春艳同志(女)任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主任(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副主任兼新戴河初中校长职务;
李世春同志聘任为综合职校副校长(牵头),解聘乐亭二中副校长职务;
刘克城同志任乐亭一中副校长,免去综合职校副校长职务;
才永新同志任乐亭一中副校长,免去乐亭二中副校长职务;
郭建军同志(女)任乐亭二中副校长,免去乐亭一中副校长职务;
顾青同志(女)任综合职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田立军同志任唐山电大乐亭分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陈相才同志商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建国同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润义同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罗德强同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赵秀云同志(女)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丽同志(女)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兴红同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副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臧淑玲同志(女)发展改革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董精玲同志(女)统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建明同志旅游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勇同志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兼姜各庄林场场长职务;
孙祥泰同志农牧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薛志宁同志水产中心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路长平同志科技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阚世民同志科技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会福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韶辉同志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副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湛昌义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孟繁奇同志民政局主任科员(正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陈佩林同志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史梦林同志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副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志伟同志工商行政管理局胡坨分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树宝同志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钱洪忠同志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杨宝友同志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姜义贤同志临港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部副部长(副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任玉林同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赵会良同志综合职校常务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建东同志教师进修学校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贵祥同志唐山电大乐亭分校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宁清泉同志县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杨佩秋同志县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宏伟同志乐安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吴庆平同志乐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职务;
解聘:
杨立忠同志乐亭县滨海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清东同志县城投公司专职副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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