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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亭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16:19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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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发〔2017〕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乐亭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乐亭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5号)和唐山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民通〔201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二条 救助对象为乐亭辖区内有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

(一)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第三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就医时不予救助:

(一)工伤;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第三章 救助办法

第四条 城乡低保对象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对象持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五条 城镇、农村中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各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按比例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剩余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70%标准救助。

第六条 非低保对象、非特困供养人员、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以下22种(类)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剩余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30000元及其以上的,再享受医疗救助。去除起付线30000元后,剩余部分按70%核算救助。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位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累计为50000元。

第九条 大病救助按年度实施,原则上不予跨年度报销。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提供如下资料:

(1)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3)患者及家属的户口本复印件;

(4)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加盖社保局城乡居民业务章的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5)病历原件或加盖社保局城乡居民业务章的病历复印件;

(6)原始住院收费票据和大病报销补偿费用结算单;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特困供养证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因病致贫家庭证明。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救助金实行银行化发放。

第十四条 对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市级民政部门给予补充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为乐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含外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接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的办法筹集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救助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医疗救助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实际用款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低保办公室、财务室、救济科相关人员组成的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医疗救助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医疗救助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各乡镇、街道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卫计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县民政局每年将享受医疗救助情况及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乐亭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乐亭县民政局、乐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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