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发〔201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乐亭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乐亭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效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根据国发〔2016〕36号、冀政发〔2016〕41号、唐政发〔201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加强保障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范围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分为七大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国家专门机构认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法定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满18周岁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的儿童。
(四)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指法定监护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或重病(参照本县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的儿童。
(五)残疾儿童。指先天残疾或后天致残的未满18周岁儿童。
(六)低保家庭儿童。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满18周岁儿童。
(七)其他需要帮助儿童。主要指流浪儿童、受侵害和虐待儿童、失足未成年人或家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特殊变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等。
三、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一)强化基本保障。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规定,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儿童,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供养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疾病治疗、就学救助等。对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牵头单位:民政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卫计局、教育局、残联,各镇乡、街道)
(二)强化医疗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范围,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将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牵头单位:社保局、卫计局;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各镇乡、街道)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困境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为贫困家庭学生免除高中阶段(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并提供助学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镇乡、街道)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临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抚养监护。(牵头单位:民政局、公安局;责任单位:检察院、法院,各镇乡、街道)
(五)强化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手术、康复辅助器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免费。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重点康复项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实施慈善项目、开办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并鼓励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残联、妇联,各镇乡、街道)
四、加强困境儿童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全面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充分依托县域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密切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县乡村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障机构场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权利监察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有平台和阵地。加强县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县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儿童医疗和康复设施建设,提高儿童救助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
(三)规范审核程序。制定并严格落实规范的困境儿童具体认定办法、审批程序和核销制度。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程序申报、审核困境儿童。县民政局要严格把关,逐一核查,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各镇乡(街道)民政办要对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查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情况,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困境儿童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严格核查,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供养经费。对新产生的困境儿童可随时申报审批,凡符合条件的,自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核销,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1.依法被收养(具有收养证明)的,自收养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2.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3.父母在押服刑的或强制戒毒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戒毒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4.纳入困境儿童保障的,重新获得生活来源高于保障标准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5.弄虚作假的。
6.符合其它停发条件的。
困境儿童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或享受低保等其他生活补助的,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乡(街道)报告情况。民政部门要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培训,提升能力,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制度安排。
(五)完善制度机制。建立面向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儿童福利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对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卫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护工作。镇乡(街道)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为困境儿童建立档案台账和联系卡,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情况,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帮扶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统筹推进,县政府成立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教育、社保、国税、公安、检察院、法院、卫计、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县民政、财政、教育、公安、卫计、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全县困境儿童福利、保护、收养和家庭教育等保障政策措施,为困境儿童成长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困境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二)落实部门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引导各方面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关爱帮扶。镇乡(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政策法治宣传,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困境儿童的管理监督,为困境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安排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教育部门要做好困境儿童入学教育工作,制定和完善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卫计部门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儿童疾病的防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工会、妇联、共青团要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对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围绕关爱困境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推广关爱困境儿童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扬。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