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发〔2017〕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乐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9月13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乐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六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乐亭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实在干事。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以人为本,为民施政;严守纪律,从严治政;优化作风,实干兴政;勤勉务实,廉洁从政。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县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级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具有法规性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建设项目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重大项目安排、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会议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四)听取副县长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五)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必须提前向政府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情况,经县长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列席会议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文件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对应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三、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四、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县长、分管副县长一般不到会讲话。
四十五、县政府部门召集的涉及乡镇(街道)行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必须事先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核,报县长或主管县长批准。涉及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县长批准,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副职参加的由主管县长批准。邀请分管副县长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四十六、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五十、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要进行前置审核,由起草部门提前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必要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一、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政府各位副县长离开乐亭,要事先向县长请假;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离开乐亭,要事先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乐亭,要事先向县长、分管副县长请假。特殊情况随时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除外)。
五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六、需要县政府领导会见的客商,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报县政府审定;需要县政府领导会见的外宾、港澳人士、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乡镇(街道)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送。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四个干”机制,坚持实在干事,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车辆、办公用房和住房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简化规范公务接待,切实做到简约、俭朴,不得奢华。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六十六、县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