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函〔2017〕10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协调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7〕-23)、《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意见》(唐发〔2017〕7号)和《中共乐亭县委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乐发〔2017〕1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陈 亮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郭政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田玉才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陆新坡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向东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高晓兵 县国土局纪检组长
常有刚 县交通局副局长
薛 丰 县质监局副局长
刘永志 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邬晨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邬晨辉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和落实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措施、办法,研究解决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及散煤市场主体准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煤炭行为、流通环节散煤质量监管等管控责任。
(二)发改局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质监局负责生产、运输领域劣质散煤质量监管,在县边界设立检查站,并负责检查站、治超站运煤车辆的《质检报告》查验等管控工作。
(四)交通局负责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16号令)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公安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县边界设立的检查站设卡拦截等管控工作。
(六)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营者经营堆场扬尘、围挡设置,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等管控工作。
(七)国土局会同发改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审批等管控工作。
(八)财政局负责保障各相关部门散煤质量抽检和处置劣质散煤等所需经费。
三、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建立劣质散煤管控协调联动及衔接监管机制、信息反馈及统计制度、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合力。
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张朝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4623365,电子邮箱:ltscjg@126.com。
附件:1.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协调联动及衔接监管机制
2.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信息反馈及统计制度
3.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协调联动及衔接监管机制
一、监管范围
乐亭县所辖各类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
二、联动监管和相关措施
(一)成立协调联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质监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高度重视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当上级部门或督导组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劣质散煤质量问题,各相关责任部门要迅速行动,及时调查处理。
三、健全信息沟通及衔接函告机制
(一)建立信息函告制度。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部门分工,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当发现归属其他相关责任部门监管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函告,接到函告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部门联络员和联络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妥善处置问题能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1个月组织各相关责任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研究解决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部署下阶段工作,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接到劣质散煤管控相关信息的第一个部门应及时报告乐亭县劣质散煤质量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相关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共同处理。
附件2
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信息反馈及统计制度
一、各相关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上月劣质散煤管控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本部门制定的劣质散煤管控督导方案对本系统实施督导,督导结束5日内将督导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相关照片(或影视资料)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各相关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劣质散煤管控信息反馈工作。
五、按照《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工作时限要求,将每阶段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认真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各项事项并及时反馈。
七、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附件3
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导检查,了解掌握全县劣质散煤管控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做好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职责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阶段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时间安排
根据《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任务时限,及时开展督导检查;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特殊任务随时督查,散煤经营旺季实行每月至少督导一次。
三、督导检查内容
依据《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中的职责分工、责任内容、上级领导以及联席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督导。
四、督导检查形式
(一)综合督导检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劣质散煤管控综合督导检查组,分别由组长带队,抽调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对各责任单位实施督导检查。
(二)系统督导检查。各相关责任部门成立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组,对本系统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制定本系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并将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重点督导检查。联席会议成立重点督导检查工作组,结合全县劣质散煤管控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及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以暗访为主,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五、督导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劣质散煤管控重点工作部署、各方责任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关于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等落实情况的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监管一线,了解劣质散煤管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管理和问题整改等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座谈走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座谈走访范围,广泛听取和征求座谈走访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座谈走访中了解到的问题认真总结归纳,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意见反馈。各督导检查组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将督导检查实际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发布通报。
六、相关要求
(一)提起高度重视。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将督导检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订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和措施的落实。督导检查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散煤经营旺季每月至少督导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适时督导,并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监管缺失、不到位、问题不整改等现象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县“一问责八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追责处理。
(二)强化协调配合。参与和组织督导检查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督导检查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督导检查计划,协调安排督导检查交通工具等。被督导检查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如实反映工作情况和具体问题,确保督导检查工作有效实施。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工作。
(三)突出督查重点。督导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坚持检查与指导并重,整治与规范并举,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督导组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客观、公正地对所督导乡镇(街道)、部门的工作作出评价,及时向所督导乡镇(街道)、部门反馈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县各综合督导检查工作组、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组和重点督导检查工作组要将督导检查报告连同《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督导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附后)经组长签字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乐亭县劣质散煤管控督导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
|
||
法人(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督导组成员签字:
|
|||
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对上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
督导组长签字 |
|
当事人签字 |
|
备注:此记录表一式三份,督导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同时上报县劣质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ICP备案:ICP备案:冀ICP备06031113号-1 网站标识码:1302250007
冀公网安备:1302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