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函〔2017〕9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焦彦龙书记、丁绣峰市长相关要求,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17年第一批向县(市)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事项和取消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发〔2017〕4号),决定下放、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共81项,其中下放23项,取消9项,调整49项。我县涉及衔接下放、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其中衔接下放17项,衔接取消9项;调整事项49项均由市直部门进行调整,我县不涉及。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级下放、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就下放事项的下放方式、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市级对口部门主动对接,防止出现权力运行脱节、缺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权力运行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权力运行效能。对本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各部门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二、各部门要在2017年8月10日前完成衔接下放、取消工作,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并根据衔接落实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三、本《通知》印发后,由县电子政务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委办在唐山市乐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网络红页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衔接下放、取消事项目录。
附件:1.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2.衔接市政府部门向县(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
事项目录(共17项)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
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序号 | 取消调整前的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市本级 | 取消调整的依据 | 取消调整情况 | 县级(部门)衔接意见 |
1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 | 市水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 取消 | 我县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事项 |
2 | 行政征收 | 取水许可工本费 | 市水务局 | 财政部关于公部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 取消 | 我县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事项 |
3 | 行政许可 | 10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 市水务局 |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取消 | 我县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事项 |
4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工信局 | 依据《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14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已由发改部门负责。 | 取消 | 县工信局衔接取消 |
5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市工信局 | 依据《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唐政发〔2015〕9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其中包括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统一由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用并确定支持方向。 | 取消 | 县工信局衔接取消 |
6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电力要素配置 | 市工信局 | 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8号)第1条、第4条规定,电力要素配置事项由供电部门自行办理。 | 取消 | 县工信局衔接取消 |
7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审核 | 市工信局 | 按照国家批复的《唐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已经在2015年底结束,相应事项予以取消。 | 取消 | 县工信局衔接取消 |
8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企业职工档案委托保管资格审核 | 市人社局 | 冀劳社〔2005〕18号已于2016年11月11日废止;《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9号)已于2016年11月11日失效。 | 取消 | 县人社局衔接取消 |
9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企业规章制度审核 | 市人社局 | 根据人社部发〔2016〕50号文件,实施依据文件劳部发〔1997〕338号已于2016年5月31日废止。 | 取消 | 县人社局衔接取消 |
附件2
衔接市政府部门向县(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7项)
序号 | 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下放方式 | 市本级 | 县级衔接下放部门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直接下放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第17项) | 采砂业主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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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直接下放 | 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颁布,2005年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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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直接下放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第17项) | 采砂业主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4〕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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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水保收费滞纳金 | 直接下放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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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直接下放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冀价行费[2014]32号);《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 | 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冀价行费(2014)32号。标准: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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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监督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 直接下放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冀水建管〔2015〕33号) | 工程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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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冷轧钢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四、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的意见》(冀发〔2016〕42号)关于“省、市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在确保前一阶段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向县(市)放权力度,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由省级或市级管理的,不涉及省、市统一布局、配置资源、跨区域协调的,适合所有县(市)普遍实施的权力事项,应下放给县(市),对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或市级行使的权力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能够通过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执法下移等方式下放至县(市)的,应下放至县(市)”的规定。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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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纸浆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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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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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改扩建乙烯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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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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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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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四、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的意见》(冀发〔2016〕42号)关于“省、市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在确保前一阶段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向县(市)放权力度,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由省级或市级管理的,不涉及省、市统一布局、配置资源、跨区域协调的,适合所有县(市)普遍实施的权力事项,应下放给县(市),对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或市级行使的权力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能够通过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执法下移等方式下放至县(市)的,应下放至县(市)”的规定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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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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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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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 汽车天然气加气站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 直接下放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 |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0〕1439号)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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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抗震设防要求核准(含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 | 直接下放 | 市地震局 | 县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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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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