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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苏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15:41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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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函〔2017〕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苏华同志任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永民同志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免去爱卫办主任职务;

张海燕同志(女)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免去人防办主任职务;

夏云敬同志(女)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

徐少坚同志任环境保护局局长;

赵大明同志任司法局局长,免去财政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刘志强同志任水务局局长,免去农牧局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正科)职务;

尹铁民同志任水务局副局长,免去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李大海同志任农牧局副局长(正科);

杨大义同志任水产中心主任,免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正科)职务;

边志功同志任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史宁同志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亦波同志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吴春利同志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正科),免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李耀明同志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免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职务;

郭建峰同志任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正科),免去商务局副局长兼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田利刚同志任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史贵宝同志监察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郑洪涛同志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彦光同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职务;

王久业同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职务;

贺晓亮同志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

程刚同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胡军祥同志发展改革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金波同志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职务,晋升正科职级;

李为民同志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郭印锋同志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陈利勤同志商务局局长职务,晋升副县职级;

郁永泉同志商务局主任科员(正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卫宁同志商务局主任科员(正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乐群同志司法局局长职务,晋升副县职级;

李彦明同志司法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高应宽同志水务局局长职务,晋升副县职级;

赵建业同志水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万选同志水务局副局长(正科)职务,晋升副县职级;

王立亭同志农牧局副局长(正科)职务,晋升副县职级;

刘云舰同志农牧局副局长兼水产中心主任职务;

马振一同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晋升副县职级;

刘海云同志旅游局副主任科员(副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忠同志审计局副局长职务,晋升正科职级;

李新海同志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正科)职务;

李力明同志财政局主任科员职务;

张纪平同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职务;

刘卫东同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白学杰同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史继耕同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单继明同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马建民同志统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权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铁斌同志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金学同志科学技术局副主任科员(副科)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福民同志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

张建民同志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宝仓同志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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