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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15:33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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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按照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农计发〔2015〕51号)、《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业机发〔2017〕9号)、唐山市农牧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唐农牧(机)字〔20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规划和重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实施范围和规模

(一)实施范围:覆盖全县所辖14个镇乡(街道)。

(二)补贴规模:2017年上级下达我县中央农机补贴资金1100万元。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机具种类。今年我县农机补贴机具种类为河北省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内的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等10大类25小类52个品目的机具(具体品目详见附表2)。

为深入贯彻落实“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和绿色生态导向,紧紧围绕稳定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生产、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等绿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压缩机具补贴范围,并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对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按照补贴对象申请购置补贴的机具种类,综合分析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收获机械、水稻育插秧机械、耕整地机械、挤奶机、饲料搅拌机等畜牧水产养殖机械、拖拉机,为我县2017年重点补贴机具。

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要紧密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我省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基础上,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对于非通用类机具,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河北省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贴额。具体补贴额在《河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标注(详见“河北省农机化信息网”)。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资金分配。预留300万元用于敞开补贴机具,在资金限额内,按照“先到先补、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严格控制,防止出现因盲目购机造成社会不稳定问题。余下800万元按顺序依次满足以下各项补贴机具的补贴申请。①水稻育插秧机械;②收获机械;③耕整地机械;④挤奶机、饲料搅拌机等畜牧水产养殖机械;⑤拖拉机(按照动力由小到大顺序补贴);⑥河北省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内的其他机械。补贴资金补贴到某顺序项不足时,采用抽号等方式确定该项补贴对象,余下顺序项补贴机具不能补贴。

(三)补贴条件。

1.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报废更新购机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以及装配标准化智能终端设备的补贴机具,实行优先补贴。

2.原则上单个农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数量1台,补贴资金不超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的补贴机具台数不超3台,补贴资金不超20万元;2016年度已享受补贴购置大中型机具的农户,今年再度购置同一类型机具的暂缓补贴。

3.既以生产经营组织名义又以组织成员名义申购的,不一并安排补贴,只能自选其一。

2016年度已享受补贴购置大中型机具的农户,今年再度购置同一类型机具的,申购多台机具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购的其他机具,用剩余资金或今年如有二批资金用二批资金逐步解决。

(四)经销商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农牧局与经销商脱钩,即补贴对象到农牧局办理所有补贴手续,经销商不参与补贴操作流程。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以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对于敞开补贴品目,一律实行资金限额内“先购后补”操作方式。补贴对象在当年确定的补贴机具和经销商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具生产企业和产品,自主选择经销商。补贴对象购机后,带农机和相关材料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机具核实、资金结算等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农牧局和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农牧局要按时向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财政局按时限要求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申请。补贴对象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村委会开具购机证明信(A4打印纸),通过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确认,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到农牧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并领取《2017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一式两份,农牧局一份存档备案,补贴对象留存一份)。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确定补贴对象。农牧局和财政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农牧局对确定的补贴对象进行农机购置补贴软件辅助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打印并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自主购机。补贴对象本人在购机有效期内到生产厂家、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逾期未购机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机资格。

(四)机具核实。补贴对象购机后,携带所购机具到农牧局核实。农牧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无误后按规定进行人机合影,在录入账户中进行购机录入,打印《购机确认书》,交付补贴对象。

(五)申请结算。补贴对象在规定的申请结算时间内,向农牧局提交《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确认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及复印件、补贴对象个人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六)结算审核。农牧局受理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实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审核相符”字样,由审核责任人署名并复印留存后,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补贴对象。然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所购机具型号、机具编号、补贴额等信息在乐亭县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农牧局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含“系统”内生成的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补贴对象名单),向财政局申请办理结算事项。

(七)拨付资金。财政局对农牧局提交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补贴对象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

在补贴实施工作启动后,补贴资金每季度至少结算一次,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让购机户尽早享受到应得实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按照省方案要求,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兼农工委书记石井满任组长,县政府农办、财政局、审计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乐亭县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敞开补贴品目,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农牧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在补贴对象确定、机具核查、受理结算等环节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切实做好补贴工作的各个环节。农机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要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及结算、补贴操作程序、监督管理、违规及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绩效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实施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继续执行《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做好补贴机具核实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和制度,注重加强对装配“国Ⅱ”柴油发动机的农业机械及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机具的监管,严禁对装配“国Ⅱ”柴油发动机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严防不合格机具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10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对提供的产品信息一致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协助做好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机具信息审验准确无误。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手续。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牧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完善省级统一设置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公开补贴相关政策、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标准、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购买预期,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购后公示制度,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农牧局要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牧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农机补贴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牧局要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农牧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农牧局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乐亭县农机补贴投诉举报电话:15632838906;监督电话:0315—4611690。

附件:1.乐亭县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河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

乐亭县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石井满 县委常委、副县长兼农工委书记(正县)

副组长:付 兴 县财政局局长

王蕴超 县农牧局局长

成 员:付绍云 县审计局副局长

齐文武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会艳 县农牧局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农机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张会艳兼任。

附件2

河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大类25个小类5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翻转犁(铧体个数≥3)

1.1.2旋耕机(耕幅≥1.5m)

1.1.3深松机

1.1.4联合整地机(幅宽≥1.5m)

1.2整地机械

1.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行数≥19)

2.1.2穴播机(行数≥4)

2.1.3根茎类种子播种机(行数≥2)

2.1.4免耕播种机(条播行数≥7;穴播行数≥4)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油菜栽植机

2.4地膜机械

2.4.1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幅宽≥2m)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3玉米收割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花生收获机(配套四轮拖拉机幅宽≥0.8m;摘果机≥7Kw)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分段收获要求幅宽≥0.7m)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割草机(幅宽≥1.3m)

4.6.3搂草机

4.6.4捡拾压捆机

4.6.5压捆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幅宽≥1.5m)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表面烘干要求批处理量≥1吨)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卷盘式喷灌机及大型喷灌机)

6.1.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流量≥80m³/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铡草机(生产率≥6t/h)

7.1.2揉丝机(生产率≥6t/h)

7.1.3压块机

7.1.4饲料混合机(不含立式)

7.1.5饲料搅拌机

7.2畜牧饲养机械

7.2.1孵化机

7.2.2喂料机

7.2.3送料机

7.2.4水帘降温设备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贮奶罐

7.3.3冷藏罐

8.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设施农业设备

9.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9.1.1卷帘机

10.其他机械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2精准农业设备

10.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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