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含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为社会管理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指导和督导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所属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处以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六)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准予或者不准予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二)准予或者不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三)准予或者不准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四)其他属于重大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涉案财物价值相当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二)拍卖或者依法查封涉案场所;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其他属于重大强制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征收房屋土地涉及20户以上的;
(二)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报告1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报告还应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提交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查;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办理部门或者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部门或者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办案单位应予以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报送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视情况分别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和不宜作出决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者虽经法制机构审查,但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应当经过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执法职能和执法实际,建立相应的法制审查制度,并对本机关执法决定的类别和重大的具体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未建立法制审查制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批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规避法制审查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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