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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4 16:52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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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函〔2017〕3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就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政府办公厅明确要求,市、县两级要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4月6日印发)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衔接工作。为全面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范围

本次衔接范围是《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取消的事项。

二、衔接要求

对上级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直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取消项目的目录,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个别衔接不上的事项,要逐项说明理由,并按取消做出处理,今后不得审批。项目衔接情况要详细填写《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表》。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对口部门的沟通,对上级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情况比较复杂的,务必事先与市政府部门沟通后再提出衔接意见。

三、其他要求

县直各有关部门衔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与附表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填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一并于4月25日前报县编办审改科(县政府一楼130房间;联系电话:4611053;电子邮箱:08niantong@163.com)。凡逾期未报者,视为无意见。

本通知中涉及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取消事项目录及相关表格电子文本请登录邮箱下载,邮箱地址:08niantong@163.com (密码:4611053)。

附件:1.河北省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

事项表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附件1

河北省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9项)

一、省政府部门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7项)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2006年7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

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取消审批后,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棉花加工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通过用棉企业信息反馈,倒逼加工企业履行质量义务;加强日常监管有效性,确保全省棉花质量不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4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4项

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服务机构

省教育厅

取消审批后,教育、工商等部门通过支持和指导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好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作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1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项

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

取消审批后,研究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规范监管。省教育厅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食盐准运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企业、个人

省盐务局

取消审批后,积极贯彻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敦促企业加强食盐质量管理,保障供应合格食盐,同时敦促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准确掌握本省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库存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食盐市场突发事件;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严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供应。

 

5

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第十六条

企业

省盐务局

取消审批后,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强化市场监测与食盐产品质量管控,大力推动与促进河北盐业信用体系建设及食盐企业电子防伪追溯体系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食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食盐安全专业化监管体系;加强宣传,普及食盐安全消费观念;加强重点部位与区域监测,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与食盐企业电子防伪追溯体系建设。

 

6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1项

港澳律师

省司法厅

取消审批后,加强备案管理,由拟聘用港澳律师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港澳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7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单位、个人

省环境保护厅

取消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2014年4月,冀政办发〔2014〕7号省级已自行取消

8

水利工程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企业

省水利厅

取消审批后,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加强咨询论证,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9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0项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农业厅

取消审批后,对全省具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进行摸底。加强监督检查,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定期检查核查,确保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强化通报,切实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丢失、泄露的,及时按照规定报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省质监局

取消审批后,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机构管理水平。

 

11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个人、企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2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20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加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的监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6项

本省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对药品注册申请人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016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2016〕134号公告取消该事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衔接取消。

1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4项

企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审批后,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网上售药行为。

 

15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30项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

省林业厅

取消审批后,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16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45项

公民

省林业厅

取消审批后,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7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第二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国家海洋局委托省级的许可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省级按照禁止倾倒、经批准方可倾倒的废弃物目录和海域范围,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二、省、市、县同步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重点检查事项,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3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法人

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规模、内容全部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5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6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7

在海洋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改进管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加强对在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监管。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8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2项

公民、法人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9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3项

公民、法人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省政府部门落实取消的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1999年4月信部无〔1999〕363号)第二条《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工信无函〔2008〕103号)

企业

省无线电管理局

取消初审后,严格落实“双随机”工作机制,加强型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2

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六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企业

省农业厅

取消初审后,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省农业厅

取消初审后,加强对引进蚕遗传资源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引进蚕遗传资源利用情况,对引进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第二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

取消初审后,根据职责,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初审后,将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单位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检查临床试验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6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取消初审后,加强对采集野生植物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7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取消初审后,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8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省林业厅

取消初审后,对被许可人开展随机抽查,确保其按照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内容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日常管理,避免林木种质资源流失。

 

9

对国家文物局负责的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

省文物局

取消初审后,加强对相关修复、复制、拓印实施和结项的抽查,确保文物安全。

 

四、市、县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公章刻制审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县级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7〕13号)要求,依托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采集、备案,积极探索公章查询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3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个人、企业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采用双随机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渔业港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畅通举报渠道,禁止在上述区域从事生产活动。

 

4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行政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4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优化辖区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布局,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名称: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附件2

衔接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一、省政府部门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衔接意见

备 注

 

 

 

 

 

 

 

 

 

 

 

 

 

 

 

 

二、省、市、县同步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衔接意见

备 注

 

 

 

 

 

 

 

 

 

 

 

 

 

 

 

 

三、省政府部门落实取消的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 (共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衔接意见

备 注

 

 

 

 

 

 

 

 

 

 

 

 

 

 

 

 

四、市、县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衔接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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