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函〔2017〕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乐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乐亭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2.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通信联络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4.11 新闻报道
4.12 应急响应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5.2 灾后救助
5.3 保险监管
5.4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名词术语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乐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乐亭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 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乐亭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但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灾害发生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县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 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冰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大雾、霾、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成立乐亭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农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气象局、武装部、发改局、农牧局、水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海洋局)、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卫计局、安监局、电视台、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2 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普查、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气象灾害易发区及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应急演练。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气象信息员动态管理及培训工作。适时召开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组织做好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贯彻执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文件,做好档案管理。针对气象灾害防御中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组织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检查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顺利开展。开展气象灾害易发区及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向指挥部反馈各成员单位的合理建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负责办公室自身建设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 县气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任务,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应将监测、预报信息报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3.1.2 发生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联系电话:0315-4622862,0315-4622371)。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达到预警级别的,向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气象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唐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并在唐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县委、县政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要加大县财政投入,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各乡镇、街道办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3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及授权人签发应急响应、启动、解除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唐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农牧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洪水威胁危险地带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牧部门针对农牧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 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城管、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牧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供电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城管、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菜农、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城管、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户外施工单位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全监管、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牧部门针对农牧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和霾的预报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见度恶劣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5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请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4.6 应急处置
4.6.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本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气象信息平台,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6.2 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及跨县(市、区)一般气象灾害发生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单位应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 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 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支持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和巨灾保险等险种,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办。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及城管、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县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应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城管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驻军参加气象灾害应急行动经费保障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6.2.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和成员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群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15-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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