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乐亭县征地补偿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乐亭县征地补偿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我县征地补偿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方案审批制度。我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工作由县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根据《乐亭县城乡总体规划》《乐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地勘查被征收地块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集中清登制度。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实行集中清点制度,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被征收土地权属所在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财政、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村委会、项目业主单位等单位组成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实施清点工作,制定统一格式的清登表格,并多方签字认可。自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作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建立预算审批制度。按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标准,根据被征收地块地上附着物的清登结果,由所在镇乡(街道)拿出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预算,报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签批。
四、建立补偿会审制度。严格按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原则上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预算金额,因测算有争议或双方对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报征地领导小组集体会审,确定补偿金额。
五、建立委托征收制度。按照归属地原则,由县国土局委托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六、建立集中放款制度。在银行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实行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银行化放款,征地补偿费由银行直接拨付到被征收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征地补偿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
七、建立跟踪审计制度。成立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监管审计小组,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对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八、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县政府将按照征收土地补偿费3%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1000亩之内的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收回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参照本规程实施。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